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3)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确认
4.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初始计量
5.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采购成本
6.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加工成本
7.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8.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9.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其他成本
10.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11.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3)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12.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1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5.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16.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17.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期末计量
18.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19.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0.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2.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23.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成本的结转
24.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5.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而形成的减记金额,应当在减记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6.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27.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披露
28.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
(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7)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
(9)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衔接办法
2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0.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使用寿命,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3)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确认
4.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5.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6.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7.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8.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9.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10.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11.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3.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1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6.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折旧
17.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8.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本准则第22条所列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19.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0.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除本准则第23条所列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2.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3.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后续支出
2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5.根据本准则第24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
减值
26.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7.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28.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9.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30.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
31.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披露
33.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4)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6)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
(7)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
(8)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9)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衔接办法
3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5.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2)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重要性
3.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4.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会计报表附注。
5.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根据本准则第4条的要求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根据本准则第7条的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6.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的是合并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既包括了合并会计报表,也包括了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在报告中期内,企业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7.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企业如果在中期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那么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项目的有关金额就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金额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如果企业无法对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8.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3)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
(8)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总额和每股股利;
(10)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比如企业合并和重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营业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
当企业在提供本条(5)、(1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以及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在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9.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如果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披露的会计估计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企业又不单独披露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则企业应当在其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确认和计量
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10.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采用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并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1.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因此,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如果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的会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则在以后中期会计报表中应当反映这种会计估计变更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已经反映的金额不再作调整,同时,企业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第8条(2)项或者第9条的要求予以披露。
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
12.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
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
13.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会计估计的应用
14.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计量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可靠的,而且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所有重要财务信息都能够得到恰当的披露。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样,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但是,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一般需要比年度财务报告应用更多的会计估计。
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15.企业在中期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8条(1)项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其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对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
衔接办法
16.对于首次按照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没有编制可比中期(包括可比本中期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编制了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而且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准则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从按照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第二年起,应当提供本准则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在企业根据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披露的其他信息涉及到需要提供上年度比较数字的,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附则
17.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列报。
2.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
3.本准则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对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结构和内容。
4.本准则不涉及具体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报。
定义
5.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列报,是指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财务报告的构成
6.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利润分配表;
(5)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增减变动表;
(6)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执行。
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
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8.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项,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予以说明。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应当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单独列示或合并列示。
9.如果在某项会计准则生效日期以前提前采用该项准则,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予以披露。
编制基础
10.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
11.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会计报表列示的一致性
12.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才可以变更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2)企业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现原有的列示和分类不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变更后的会计报表项目列示和分类更为恰当。
13.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化的项目和原因,以及假设未发生变化该项目原来的列示方法、分类和金额。
会计报表项目的单独列示
1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未规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要项目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不单独列示该项目是否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5.本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列示的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会计报表项目间的相互抵销
16.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允许抵销外,会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
比较信息的提供
17.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或无法取得前期比较数据外,在列报当期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数据时,企业至少应当同时列报前一会计期间相同项目的比较数据。如果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及其从前期至当期的变化过程,企业还应当提供与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叙述性信息相关的前期资料。
18.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一同提供的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如果无法对比较数据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披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基本要求
19.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应当与企业披露的其他信息明显地予以区分。
20.财务报告中的各会计报表应当明确地予以区分。
21.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中以显著的方式列示以下内容:
(1)会计报表的名称;
(2)报告企业的名称及其自上一资产负债表日至今所发生的变化;
(3)会计报表是单个企业报表还是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
(4)资产负债表日或会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5)报告货币及其金额单位。
22.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和列示本准则所要求的全部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对外提供。
23.如果年度会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1年,则企业应当披露:
(1)会计报表涵盖的期间;
(2)年度会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1年的原因;
(3)由此引起的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有关项目与前期数据或信息不可比的事实。
资产负债表
24.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
25.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列示。
2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且预期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变现的;
(3)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用途不受限制的货币资金。
27.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应当按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分类列示。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资产有特殊性的,可以按照性质分类列示。
28.预计需要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长期负债的性质分类列示。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负债有特殊性的,可以按照性质分类列示。
29.当没有可靠证据表明企业的营业周期超过一年,或者同行业大多数企业的营业周期均不超过一年时,企业应当以一年作为划分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标准。
30.当企业利用已获得的金融企业授信,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将流动负债展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一年以上的,可以将该流动负债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如果企业没有可靠证据表明能够自主利用授信进行展期时,该项负债仍然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31.由于企业违反了贷款协议或债券发行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导致贷款人或债券持有人可随时要求清偿时,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32.企业应当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累计利润(或亏损)分开列示。
33.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货币资金;
(2)短期投资;
(3)应收及预付款项;
(4)存货;
(5)长期投资;
(6)固定资产;
(7)无形资产。
34.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主要类别的小计项目。
35.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交税金;
(4)长期借款;
(5)应付债券;
(6)长期应付款。
36.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主要类别的小计项目。
37.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 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2) 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
(4) 未分配利润。
38.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小计项目。
39.如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者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单列的项目、标题或小计项目。
利润表
40.在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分别列示从事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与非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并按照费用的功能分类,将费用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41.利润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经营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
(5)投资损益;
(6)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7)营业损益;
(8)自然灾害损失;
(9)终止经营损益;
(10)所得税费用;
(11)当期净损益。
42.如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者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时,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上增加单列的项目、标题或小计项目。
利润分配表
43.在利润分配表中,根据法律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与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以及向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分别列示。
44.利润分配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净利润;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应付普通股股利;
(5)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45.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由与所有者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由企业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应当分别列示。
46.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实收资本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2)资本公积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3)盈余公积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4)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净损益、本期利润分配数。
现金流量表
47.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会计报表附注
48.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关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企业针对重要经济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对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以及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披露,或有助于准确、完整地理解会计报表的信息。
49.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披露,会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与会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参照。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声明;
(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详细信息;
(5)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如对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说明等。
50.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在选择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3)关键计量假设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可能会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导致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产生重大调整的不确定因素和关键计量假设。包括这些不确定因素或假设的性质、可能受到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金额及其可能发生的调整金额等。
(4)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9)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的说明;
(10)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衔接办法
51.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比较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与本准则不相同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和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字[1998]14号)作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此项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对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涉及现金股利分配(或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事项应追溯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3.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4.企业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
5.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应作为非调整事项。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发行股票和债券;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3)对外巨额举债;
(4)对外巨额投资;
(5)发生巨额亏损;
(6)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7)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8)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0)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12)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企业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理由。
股利
7.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1)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持续经营
8.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2)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3)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附则
9.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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